从借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使用资本的单位成本,是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货币资本而向贷款人支付的价格;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利率是贷款人借出货币资本所获得的报酬率。如果用i表示利率、用I表示利息额、用P表示本金,则利率可用公式表示为:i=I/P
现代经济中,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不仅受到经济社会中许多因素的制约,而且,利率的变动对整个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现代经济学家在研究利率的决定问题时,特别重视各种变量的关系以及整个经济的平衡问题,利率决定理论也经历了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利率理论、可贷资金利率理论、IS-LM利率分析以及当代动态的利率模型的演变、发展过程。
凯恩斯认为储蓄和投资是两个相互依赖的变量,而不是两个独立的变量。在他的理论中,货币供应由中央银行控制,是没有利率弹性的外生变量。此时货币需求就取决于人们心理上的"流动性偏好"。而后产生的可贷资金利率理论是新古典学派的利率理论,是为修正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理论而提出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贷资金利率理论实际上可看成古典利率理论和凯恩斯理论的一种综合。
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希克斯等人则认为以上理论没有考虑收入的因素,因而无法确定利率水平,于是于1937年提出了一般均衡理论基础上的IS-LM模型。从而建立了一种在储蓄和投资、货币供应和货币需求这四个因素的相互作用之下的利率与收入同时决定的理论。
根据此模型,利率的决定取决于储蓄供给、投资需要、货币供给、货币需求四个因素,导致储蓄投资、货币供求变动的因素都将影响到利率水平。这种理论的特点是一般均衡分析。该理论在比较严密的理论框架下,把古典理论的商品市场均衡和凯恩斯理论的货币市场均衡有机的统一在一起。
马克思的利率决定理论是从利息的来源和实质的角度,考虑了制度因素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的利率理论,其理论核心是利率是由平均利润率决定的。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一种转换形式。利息的独立化,对于真正显示资金使用者在再生产过程中所起的能动作用有积极意义。
利率依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手段的运用,通过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改革利率管理体制,使利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杠杆。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升的情况,两次提高了贷款利率。这两次利率调整,与1994年以来出台的其他重大经济改革措施相配合,对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通货膨胀,发挥了重要作用。1996年以来,针对中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物价明显回落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又适时先后七次降低了存贷款利率,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减少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息支出,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利率的调整,实际上是各方面利益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利率水平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物价总水平
这是维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依据。利率高于同期物价上涨率,就可以保证存款人的实际利息收益为正值;相反,如果利率低于物价上涨率,存款人的实际利息收益就会变成负值。因此,看利率水平的高低不仅要看名义利率的水平,更重要的是还要看是正利率还是负利率。
二是利息负担
长期以来,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发展的资金大部分依赖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变动对企业成本和利润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因此,利率水平的确定,必须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例如,1996年至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七次降低存贷款利率,极大地减少了企业贷款利息的支出。据不完全统计,累计减少企业利息支出2600多亿元
三是利益
利率调整对财政收支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企业和银行上交财政税收的增加或减少而间接产生的。因此,在调整利率水平时,必须综合考虑国家财政的收支状况。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存贷款利差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利率水平的确定还要保持合适的存贷款利差,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
四是供求状况
利率政策要服从国家经济政策的大局,并体现不同时期国家政策的要求。与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利率水平的确定也要考虑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受资金供求规律的制约。
此外,期限、风险等其他因素也是确定利率水平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利率越高;风险越大,利率越高。反之,则利率越低。随着中国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对中国利率水平的影响将越来越大,在研究国内利率问题时,还要参考国际上的利率水平。
计算方法传统方法
零存整取是我们普通居民较普遍采用的方法,以零存整取利率的计算为例。
零存整取的余额是逐日递增的,因而我们不能简单地采用整存整取的计算利息的方式,只能用单利年金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SN =A(1+R)+A(1+2R)+…+A(1+NR)=NA+1/2 N(N+1)AR
其中,A表示每期存入的本金,SN是N期后的本利和,SN又可称为单利年金终值。上式中,NA是所储蓄的本金的总额,1/2 N(N十1)AR 是所获得的利息的总数额。
通常,零存整取是每月存入一次,且存入金额每次都相同,因此,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存期可化为常数如下:
如果存期是1年,那么 D=1/2 N(N十1)=1/2×12×(12+1)=78
同样,如果存期为2年,则常数由上式可算出D=300,如果存期为3年,则常数为D=666。
这样算来,就有:1/2 N(N十1)AR=DAR,即零存整取利息。
例如:你每月存入1000元。存期为1年,存入月利率为1.425‰(2004年10月29日起执行的现行一年期零存整取月利率),则期满年利息为:1000×78×1.425‰=111.15(元)
又如储户逾期支取,那么,到期时的余额在过期天数的利息按活期的利率来计算利息。
零存整取有另外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这就是定额计息法。
所谓定额计息法,就是用积数法计算出每元的利息化为定额息,再以每元的定额息乘以到期结存余额,就得到利息额。
每元定额息 =1/2 N(N+1)NAR÷NA=1/2(N十1)R
如果,现行一年期的零存整取的月息为1.425‰。那么,我们可以计算出每元的定额息为:1/2×(12+1)×1.425‰=0.0092625
你每月存入1000元,此到期余额为:1000×12=12000(元)
则利息为:12000×0.0092625=111.15(元)
扣去20%的利息税22.23元,你实可得利息88.92元.(注:2008年10月9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已不用交利息税)